重庆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7-02 09: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卫生健康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学会章程》,参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结合重庆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会专科分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另设章程,不刻制印章,不使用单独的标识。

第四条  本会专科分会及其委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专科分会名称为“重庆市医学会×××分会”,不得在专科分会名称前直接冠以“重庆”、“重庆市”等字样。

第六条  本会专科分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章  专科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本会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组织本专业的医务人员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积极开展助力基层活动,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

(四)加强本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按照本会会员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发展本专业的会员;

(五)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七)完成专科分会临床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八)积极参加本会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决策论证和医学科技奖等奖项的评审,以及相关技术性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

(九)积极参与本会各项工作,为推动本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医务人员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发展本专业的会员,受理本专业的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专科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报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专科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告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或亚专业学科),与本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相对稳定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中华医学会现有相应专科分会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优先设立相应专科分会;

(五)对于尚未设立但符合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以及有利于医学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的专业领域,可结合实际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逐步设立相应专科分会。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至少7名来自不同医疗卫生机构的该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类专科分会可由从事本专业领域管理岗位的现任国有企事业单位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务,或党政机关及军队副厅级、副师级及以上职务)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该专科分会的申请,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报本会综合办公室。

本会综合办公室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全、信息不准确的予以退回修改,形式审查未通过的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为避免交叉重复设置,本会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的申请后,原则上应书面征求至少2个相关专科分会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审查同意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

本会应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

第十三条  新建专科分会获得批准一年内,由本会综合办公室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凡一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一节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为35-55名。专科分会按期换届且三年内年度目标管理考评获得2次及以上的先进专科分会,在启动换届筹备工作时由专科分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增加机动名额,机动名额总数最多不超过3名,且不作为下届委员会换届时委员分配名额依据。

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各大系统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搞平均分配。

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设主任委员1名,前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其中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前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积极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可根据不同工作分工,分别承担分会党小组、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普宣传、组织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学术评价等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重庆市医学会个人会员;

(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类专科分会委员担任本单位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连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每届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委员占比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管理类专科分会可推荐从事本专业管理岗位的现任国有企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务,或党政机关及军队正科级、正营级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本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职务;

(三)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及其专科分会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在职在岗,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推荐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六)优先推荐中华医学会相应专科分会委员、青年委员,以及本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及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专家库成员;

(七)一人同时在本会不同专科分会任职原则上不超过2个,在综合性、交叉性及管理类专科分会任职的原则上可放宽至3个。

(八)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五届。担任中华医学会相应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或对专科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62岁的委员,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本会审核同意,可以再任一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除具备委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可是从事本专业管理岗位的现任国有企事业单位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务,或党政机关及军队副处级、副团级及以上职务,副主任委员可是从事本专业管理岗位的现任国有企事业单位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务,或党政机关及军队正处级、正团级及以上职务;

(二)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全市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优先考虑学术带头人,具备指导本专业领域临床、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积极联络、团结并带动本地区本专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

(四)积极承办专科分会各项学术活动,有一定奉献精神。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类专科分会可是从事本专业管理岗位的现任国有企事业单位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务,或党政机关及军队副厅级、副师级及以上职务;

(二)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在全市本专业领域拥有一定学术威望,并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行政管理能力与组织号召力,能够凝聚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并获得同行的支持与拥护;

(四)具有推动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工作能力,能够引领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方向;

(五)积极组织、开展专科分会各项学术活动,富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科分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专科分会负责人最多在本会两个专科分会担任负责人。当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2岁。

两院院士年龄限制全部放宽5岁;专科分会委员会任职职数及条件出现特殊情况的,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竞选连任,在任期内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未出现不合格的情况,且确保专科分会按期换届的前提下,应至少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任职期间获得专科分会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先进1次以上的;

(二)任职期间成功申办并由本会作为承办单位的本专业全国性学术年会或注册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的;

(三)任职期间每年举办全市性学术年会,或每年到基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科普健康宣传活动2次以上的;

(四)换届时担任中华医学会相应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的;

(五)任职期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列名,有个人获奖证书),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重庆市医学会医学科技奖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第1-3名完成人);

(六)担任负责人的团队或科室被评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或任职期间成功申报国家级课题(包括不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

(七)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家杰青、长江学者、万人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前任主任委员及名誉职务的设置

如无特殊情况,卸任的主任委员经所在单位按程序推荐其进入新一届委员会的作为当然前任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为新一届委员会当然常务委员。

卸任的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未继续推荐其进入新一届委员会的作为当然名誉主任委员。专科分会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申请设立名誉职务。对本专科分会、本学科贡献较大,且热心学会工作的历任主任委员可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历任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聘为顾问。

前任主任委员及名誉职务均任期一届。每届委员会名誉职务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不占委员职数的名誉职务不参与委员会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1-2名工作秘书,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处理日常工作。工作秘书一般在主任委员单位产生,可由委员兼任,也可由非委员担任。工作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本会备案。

 

第二节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筹备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专科分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本会综合办公室组织专科分会委员会全体委员对本届委员是否留任进行通讯预选,并对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人选征求意见。本届常务委员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新一届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包括委员人数、地区分布、委员连任及不连任建议名单,以及新增委员名额分配意见。本会在充分听取本届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由本会研究决定最终换届方案,然后向各有关会员单位下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意见、拟任人选要求和建议名单。

各会员单位应根据名额分配意见和拟任人选要求,经民主程序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符合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本会综合办公室对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应当按时完成换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换届的,由本会直接组织开展换届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程序完成后,符合任职资格且有意参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者,须于规定时限内向本会综合办公室提交自荐材料完成报名。换届选举会议现场不再接受自荐。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前期征集的专科分会委员意见和自荐报名情况,并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后,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形成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及领导班子。

 

第三节  专科分会委员会选举程序及当选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综合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召开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依次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九条  选举会议要求全体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时,须同时提交书面请假说明以及经本人签署授权他人行使选举权的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1人委托);未履行请假程序或无故缺席者,一律取消其委员资格;选举会议实际出席委员(含有效委托)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有效。

第三十条  选举时,根据职数设置情况,同意票获得出席委员(含有效委托)人数50%以上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出现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者获得50%以上同意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

(一)选举主任委员时,依次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1.第一轮获得同意票的人数达两人及以上的,第二轮投票的候选人由第一轮获得同意票数前两名人选组成;

2.第一轮获得同意票的人数不足两人的,第二轮投票的候选人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共同组成;

3.第二轮投票选举仍无候选人获得50%以上的同意票,进行下一轮投票,候选人由上轮获得同意票数前两名人选组成,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二)选举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时,如出现超过候选人人数获得同意票50%以上,按获得同意票的高低排序,在规定职数内即视为当选。如末端出现同意票一致的,采取N+1原则;如获得同意票50%以上的人选不满足应选人数时,采取N+1原则。

(三)N+1原则,即上轮投票没有产生的职数+1。

如选举常务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第一轮获得同意票50%以上且符合规定职数的人选当选,未当选候选人按获得同意票高低排序,取剩余职数+1进行差额选举。选举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最多进行两轮,如仍无法产生当选者,职位空缺。

第三十一条  专科分会负责人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产生的人数不超过3人,且不超过负责人总数的一半。如在选举过程中,同一法人单位有超过3名人选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50%以上,则按照同意票数高低排序确定当选者。

选举过程中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向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得到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组成情况,应及时在本会官网进行公布,并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四节  专科分会委员会届中调整

第三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在符合委员会职数的前提下,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本会审批。

拟增补的委员须符合本会专科分会委员任职条件,增补人选一般不从现有委员同一法人单位中产生。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该委员所在单位另推荐同一专业、符合专科分会委员任职条件的人选替换。

第三十四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时,由专科分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推荐,并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从其他负责人中推荐一人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应尽快完成届内调整或提前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专科分会委员调整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特殊情形外,届中不开展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的增选工作。专科分会任期届满前一年内,不再受理委员更换、增补等事项。

 

第五章  专科分会的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重庆市医学会章程》相关要求,本会在所属专科分会中组建党小组,加强专科分会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专科分会党小组在本会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充分发挥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严把意识形态关口,深入推进医德医风建设、廉洁自律教育和科研诚信体系构建,为推动专科分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共党员为党小组成员,党小组组长一般由专科分会负责人中的中共党员担任,组长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提名,报本会党支部审批或直接由本会党支部指定。

第三十九条  专科分会应在换届选举后2个月内完成党小组的组建或调整工作。

 

第六章  专科分会的奖惩管理

第四十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要关心、支持、参与本会和所属专科分会工作,积极参加专科分会工作会议和要求委员参加的学术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组织本地区或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活动。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会批准后,可取消其委员资格,或在换届时调整该地区或该单位的委员名额:

(一)无故缺席委员会工作会议累计达2次及以上,或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达2次及以上;

(二)未按规定参加应由委员出席的学术活动累计达2次及以上;

(三)在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中,有论文征集需求但未按要求提交的;

(四)本地区或所在单位在学术活动参与方面表现不积极的。

第四十一条  专科分会换届选举或新成立后,1年未开展学术活动或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不合格达1次的,由本会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年未开展学术活动或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视情节轻重采取调整专科分会主要负责人、提前换届改选,或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撤销该专科分会。

第四十二条  专科分会未经本会审批,不得擅自以本会或其专科分会名义单独对外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活动及宣传。本会严格执行活动审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各专科分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律管理,共同维护本会品牌形象。违反此项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专科分会的经费来源于各项活动收入,主要用于学术活动开支,专科分会不另设财务账号,经费由本会设专账集中管理,专科分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账外截流。专科分会的财务管理,按本会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此项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专科分会应对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并及时报本会存档保管。

第四十五条  为充分激发各专科分会在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学健康普及等业务活动和专项工作的积极性,本会对专科分会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初与专科分会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及量化指标。

考核对象为本会所属专科分会(当年一季度后新成立的专科分会参加考核,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奖惩)。

本会成立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小组,组长由本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本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本会办事机构负责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目标管理考评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择优原则,考评总分由基础分与加分项构成,考评得分达到基础分的65%及以上为合格,并依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得分达到基础分的85%及以上且排名前25%的评为先进专科分会(排名时若出现并列情况,并列名次占用对应数量的名次),得分低于基础分的65%为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坚持以精神鼓励为导向,注重典型示范引领。考评结果由本会行文通报,对获评先进专科分会颁发荣誉证书,并实施差异化奖励:先进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奖励2000元,合格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奖励1000元。各获评先进专科分会可结合自身实际,在自有资金中按不超过本会对主任委员奖励标准的80%、60%和40%的比例,分别对副主任委员(含前任主任委员及名誉职务)、常务委员及委员实施配套奖励。奖励经费由本会年度预算拨款6万元与各专科分会分别筹资1000元共同设立,专款用于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激励。

第四十七条  本会鼓励各专科分会积极争取全国性学术会议来渝举办,对成功申办全国性一类学术会议并由本会作为承办单位的专科分会,每场给予承办费的1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专项奖励。该项经费从会议承办费中列支,由专科分会自行制定奖励方案并报本会审批。

本会将对各专科分会成功申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实施动态评估,对会议组织成效显著、学术影响力突出的专科分会,将在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中优先评选为先进专科分会。

 

第七章  专科分会的调整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专科分会的更名

因学科发展需要或学术定位调整,需对专科分会名称进行变更的,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后,向本会综合办公室提交更名的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专科分会的合并

对于多年组织管理不力、极少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发展呈现高度交叉整合趋势、不适应现代医学科学发展、功能相近的专科分会,本会综合办公室汇总专科分会、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建议,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研究合并意见,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专科分会的撤销

(一)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后,专科分会可向本会综合办公室提交撤销的书面申请;

(二)本会也可根据专科分会下列情形之一,提出撤销的动议:

1.连续2年未开展学术活动或年度目标管理考评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被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2.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存在违反《重庆市医学会章程》和本规定,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决议等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4.需要撤销专科分会的其他有关情形。

上述撤销专科分会的申请或动议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专科分会调整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向相关专科分会反馈更名、合并或撤销的结果,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章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推荐原则及程序

第五十二条  推荐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中华医学会所分配的名额进行等额推荐;

(二)拟推荐委员须符合中华医学会相关规定,原则上为本会相应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一人最多可在中华医学会两个专科分会同时任职;

(三)中华医学会在推荐通知中已明确推荐建议意见的,原则上按其要求和建议意见进行推荐;

(四)中华医学会在推荐通知中未明确推荐建议意见的,本会相应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作为第一推荐人选,如主任委员已推荐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推荐时,则应逐次扩大至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范围;

(五)中华医学会在推荐通知中分配名额为2名及以上时,在确定第一推荐人选后,第二推荐人选原则上不在其同一系统进行推荐。

第五十三条  推荐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的程序

(一)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推荐工作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在推荐过程中无分歧的,由本会秘书长组织推荐,本会综合办公室具体承办;

(三)在推荐过程中有分歧的,由专科分会召开常务委员会或全体委员会议民主推选,推选意见提交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本会秘书长组织实施,本会综合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于2025年6月24日经重庆市医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医学会组织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医学会专科分会换届选举办法》即行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