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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改选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7-29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体:

根据《重庆市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选办法

(一)由本届正、副主任委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改选建议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地区布比例和委员连任建议名单等。

(二)学会办综合科及学术继教科负责征求本届委员会对改选建议方案的意见,并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对改选建议方案进行完善。

(三)学会办将完善后的改选方案下发各区县(自治县、市)医学会和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医学会和市级各单位根据改选方案分配的名额、条件及建议名单,进行民主协商,推荐出委员人选,报学会办进行委员资格审查。对有异议的建议人选,学会办应及时向组织工作委员会汇报,协商解决,组成新一届委员会。

(四)新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在新任委员中推荐候选人,交全体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五)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组成情况,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学会颁发委员聘书,并正式行文将委员会组成情况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医学会和各有关单位。

(六)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由委员担任)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产生,由正、副主任委员商定后聘任,报学会备案并颁发聘书。

二、专业委员会改选注意事项

(一)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市医学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望者(主任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

(二)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满足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搞平均分配。

(三)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年龄超过63岁的委员,不再提名为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四)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不再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市其他市级相关学会的职务(确需兼任者,须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委员的兼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三、本办法经2007年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07年9月28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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